原住民交流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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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统治局出台的公约草案。(搬运中)

  • 一、原住民并非人类。
    • 一一、原住民没有重生能力,无法算作法理上的像素塔住民。
    • 一二、 原住民不具备完全行为责任能力,原住民造成的损害,一般情况由造成个体的监护人赔偿。
      • 若原住民被异想之物操控,且该异想与监护人无关,则追求生成异想的直接实施人,或由当地意外损害基金赔偿。
    • 一三、原住民权利受当地社会法系保护。
      • 若原住民离开原住地,则不再受法律保护,除非回到原住地。
      • 若当地法系无法保护原住民利益,如非当地人犯罪,多方原住民社会冲突等,则由监护人为代表,提审像素塔巡回法院。
  • 二、原住民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 二一、监护人必须为像素塔住民。
    • 二二、监护人拥有有限的监护权、转移权、生成权、转化权。
    • 二三、监护人可以转交自己的监护权。
    • 二四、监护权可依继承法继承。
    • 二五、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原住民基本的人身安全。
  • 三、非必要,不生成和转移原住民。
    • 三一、像素塔住民没有权利,在像素塔主楼层无故生成原住民。
    • 三二、像素塔住民有权利在亚空间生成原住民。
      • 但没有将其迁移像素塔主楼层的权利。
    • 三三、像素塔住民可迁移亚空间的原住民。
  • 四、非必要,不转化原住民。
  • 五、非必要,不告知其原住民身份。
  • 六、同等对待原住民,除非面临人身安全危险。
    • 六一、非正当防卫施行阶段,原住民享有像素塔住民的基本权益。
      • 除非原住民个体可根据当地社会法系,自我放弃基本权益。
  • 七、像素塔住民有义务维护原住民社会与生态环境,以维护主楼层与亚空间的空间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