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交流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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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统治局出台的公约。(搬运中)

  1. 原住民并非人类。
    1. 原住民没有重生能力,无法算作法理上的像素塔住民。
    2. 原住民不具备完全行为责任,原住民造成的损害,一般情况由造成个体的监护人赔偿。
      1. 若原住民被异想之物操控,且该异想与监护人无关,则追求生成异想的直接实施人,或由当地意外损害基金赔偿。
    3. 原住民权利受当地社会法系保护。
      1. 若原住民离开原住地,则不再受法律保护,除非回到原住地。
      2. 若当地法系无法保护原住民利益,如非当地人犯罪,多方原住民社会冲突等,则由监护人为代表,提审像素塔巡回法院。
  2. 非必要,不生成和转移原住民。
    1. 像素塔住民没有权利,在像素塔内无故生成原住民。
    2. 像素塔住民有权利在亚空间生成原住民,但没有将其迁移像素塔主楼层的权利。
    3. 像素塔住民可迁移亚空间的原住民。
  3. 非必要,不转化原住民,不告知其原住民身份。
  4. 同等对待原住民,除非面临人身安全危险。
    1. 非正当防卫施行阶段,原住民享有像素塔住民的基本权益,除非原住民放弃基本权益。
  5. 六、像素塔住民有义务维护原住民社会与生态环境,以维护主楼层与亚空间的空间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