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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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像素塔民法典》是由统治局颁布的成文法,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民商活动,是社会生活的准则之一。为紧跟刑法的废除、行政法的扩大(中宫纪第三次修正商议会)、货币流通意义的取消(中宫纪第七次修正商议会)等时代走向,民法也因此进行了数次大型修改。像素塔体制主要参考江源基地法律。

详细条例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整对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原住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平等原则】

第五条 【自愿原则】

第六条 【公平原则】

第七条 【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 【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 【绿色原则】

第十条 【民法法源及顺序】

第十一条 【特别法优先】

第十二条 【民法的地域效力】

第十三条 【民法的相对优先】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

第十五条 【

第十六条 【出生的认定】

第十七条 【重生的认定】

第十八条 【泯灭的认定】

第十九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分身异想……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一条 【静止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与他人进行有效互动,没有能力改变行为模式,思维停滞的原住民。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

【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节 宣告失踪、重生和泯灭

【宣告失踪】

【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

【宣告重生】

【宣告泯灭】

【宣告失踪、重生和泯灭的竞合】

【重生、泯灭日期的确定】

【被宣告重生人、泯灭人实际生存时的行为效力】

【保留记忆】自然人重生但保存记忆的,不视为重生。

【重生、泯灭宣告的撤销】

【宣告重生、泯灭及其撤销后的伴侣关系的效力】

【重生、泯灭宣告撤销后监护权的效力】

【重生、泯灭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与赔偿责任】

第三章 法人

【法人的概念】

第三节 非盈利法人

【捐赠法人】

第四节 特殊法人

【特别法人的类型】

【楼层法人】楼层法人为统治局任命的持有楼层监护权的自然人。

【亚空间法人】

【原住民组织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物权的客体】物包含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继承权】自然人与异想依法享有继承权。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意识扩散与异化】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第四季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理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编 物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四章 所有权

第五章 共有

第六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环境相邻

第八章 特殊所有权

第九章 环境使用权

第十章 居住权

第十一章 地役权

第十二章 亚空间所有权

第十三章 担保物权

第十四章 抵押权

第十五章 质权

第十六章 留置权

第十七章 占有

第三编 合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九章 买卖合同

【复制权】

第十章 赠与合同

第十一章 保证合同

第十二章 租赁合同

第十三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承揽合同

第十五章 运输合同

【传送】

第十六章 技术合同

第十七章 保管合同

第十八章 仓储合同

第十九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一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二章 合伙合同

第二十三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四章 不当得利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转让权和健康权

【转让权】

【人身自由权】

第三章 代称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 形象权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编 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像素塔的配偶制度及权益】伴侣家庭制度受宪法保护。实行配偶自由、二人配偶、众生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禁止干涉配偶自由、借配偶关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配偶。禁止家庭暴力。

第二章 配偶

【登记自愿】

【允许配偶的对象】自然人或自然人的分身异想。

【禁止配偶的情形】彼岸为直系血亲或监护关系的,像素塔中为同一个体的禁止配偶。

【配偶平等】

【开放关系】同一个体的不同表现方式,可以分别登记配偶关系。

【婚姻无效】重婚

【人身自由权】

【共同监护义务】

【遗产继承权】

【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

【共同债务】

【财产约定制】

【协议离异及其内容】

【协议离异的处理】

【离异】

【共同财产的处理】

【共同监护权的处理】

第四章 结社

【结社自由】

【结社的成立】

【结社的合并】

【结社解散】

【共同财产的处理】

【退出结社】

第五章 监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收养

【被收养人的条件】

第三节 原住民的监护

【原住民的定义】

第六编 继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重生继承

【关系证明】

第四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五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 公共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渎职责任

「见原刑法-渎职罪」

第八编 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章 扰乱市场秩序责任

「见原刑法-破坏市场秩序罪」

第五章 载具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 异想污染和空间紊乱责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自然人异想化的责任

第三节 异想之物生成责任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章 饲养异想损害责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