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对20940612事件的陈述: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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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辩驳已经没有任何效力。'''<br> |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辩驳已经没有任何效力。'''<br> | ||
为您离开林百而感到惋惜,但关于这件事您已经不必多说了,Sam先生。--[[用户:TheNewMillium|TheNewMillium]]([[用户讨论:TheNewMillium|留言]]) 2022年6月13日 (一) 14:50 (UTC) | 为您离开林百而感到惋惜,但关于这件事您已经不必多说了,Sam先生。--[[用户:TheNewMillium|TheNewMillium]]([[用户讨论:TheNewMillium|留言]]) 2022年6月13日 (一) 14:50 (UTC) | ||
:慢走不送。[[用户:Epiphyllum|Epiphyllum]]([[用户讨论:Epiphyllum|留言]]) 2022年6月13日 (一) 14:51 (UTC) |
2022年6月13日 (一) 14:52的版本
经典复制粘贴,不是你们倒是改下措辞啊,黑历史的陈述就别拿出来套模板了()Epiphyllum(留言) 2022年6月13日 (一) 14:31 (UTC)
- 顺带提句,ban了当事人之后忙着修史书我认为不是个合理行为。而且,这事情都没结束呢。Epiphyllum(留言) 2022年6月13日 (一) 14:33 (UTC)
- 咋,还想闹?事情已经结束了φBY:KALTES EIS「【讨论】【贡献】」 2022年6月13日 (一) 14:36 (UTC)
- 你认为结束不代表我认为结束,等到时候我修词条是不是又得说我破坏了?Epiphyllum(留言) 2022年6月13日 (一) 14:37 (UTC)
- 如果你想趁17天空窗期赶紧误导人的话,那么我也大可如你们所愿离开社区——如果你们愿意。Epiphyllum(留言) 2022年6月13日 (一) 14:38 (UTC)
- 开小号把事情放大化,你和之前那些小鬼有什么区别?别再说了,我可不想当事人那里加上我的名字φBY:KALTES EIS「【讨论】【贡献】」 2022年6月13日 (一) 14:42 (UTC)
- 我这号早就有了好吗?而且我可没改词条,你写词条的时候别在那加主观臆断就行,给读者猜都比造谣好。Epiphyllum(留言) 2022年6月13日 (一) 14:43 (UTC)
- 不过我实在不理解为什么你们这么着急ban我大号就是了,是我过于阴谋论还是? 顺便提醒下,这个号早就在马甲名单里了。Epiphyllum(留言) 2022年6月13日 (一) 14:44 (UTC)
- 还有,这个“我”到底是谁?不认识啊。Epiphyllum(留言) 2022年6月13日 (一) 14:35 (UTC)
在事件尚不明朗時(沒人知道事情會不會真的鬧大。)記述未必是一件好事。小咕咕(留言) 2022年6月13日 (一) 14:45 (UTC)
- 是这样的。而且E*****事件之后林百有修条例,但很可惜的是我没看到这次修了条例,很难不让人联想。Epiphyllum(留言) 2022年6月13日 (一) 14:47 (UTC)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辩驳已经没有任何效力。
为您离开林百而感到惋惜,但关于这件事您已经不必多说了,Sam先生。--TheNewMillium(留言) 2022年6月13日 (一) 14:50 (UTC)
- 慢走不送。Epiphyllum(留言) 2022年6月13日 (一) 14:51 (UTC)